福建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為規范2024年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會、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學校辦學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學校基本情況
第一條 學校全稱:福建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第二條 學校辦學類型:高等專科學校。
第三條 學校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長安路89號。現有倉山、白馬和金山三個校區,倉山校區辦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長安路89號(郵編350007);白馬校區辦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白馬北路勺園里49號(郵編350025);金山校區辦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建新鎮金山浦上工業集中區鼓樓園15號(郵編350008)。
第四條 福建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是福建省屬公辦師范類高等專科院校,源于1915年成立的全國歷史上第二所幼兒師范學校福州協和幼稚師范學校,是福建省學前教育和小學藝術教育的開拓者和領跑者,享有“閩幼正源”之美譽。學校秉承“學高為師,身正為范”的校訓精神,為福建省培養了數以萬計的優秀師資,培訓了數萬名園長、學科帶頭人。
學校現為教育部卓越教師培養計劃改革項目學校、全國學校藝術教育工作先進單位,先后成為教育部學前教育專家指導委員會、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世界學前教育組織(OMEP)中國委員會等全國、全省學術機構的副理事長、常務理事、主任、委員單位。學校作為教育部首個專科學前教育專業認證試點院校,為全面推開全國三級五類的師范類專業認證體系起到了專科開路先鋒作用,輸出了福建經驗。
學校始終堅守師范教育基業,致力培養0-12歲兒童教育師資。榮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5項,省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4項、一等獎10項、二等獎6項。擁有全國教育系統先進集體1個,國家級職業教育教師教學創新團隊1個,教育部教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4人,教育部師范類專業認證專家4人,教育部國培專家11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業技術人才2人,全國教材建設先進個人1人。
學校入選教育部卓越幼兒園教師培養計劃改革項目,在教育部高等職業創新發展行動計劃中,學前教育專業和藝術教育專業入選國家級骨干專業、學前教育類“雙師型”教師培養培訓基地入選國家級雙師型基地、“VR/AR教育資源應用技術協同創新中心”入選國家級協同創新中心。
學校努力推進學校職業教育國際化。作為教育部和國僑辦“一帶一路”援外華文啟蒙教育項目承擔單位與福建省海外華文教育基地,主動服務“一帶一路”沿線13個國家,開展15個國際交流合作項目。自2009年起,先后承辦8屆海峽兩岸學前教育論壇,牽頭簽訂20多項兩岸學前教育合作項目。
第五條 學校網址:www.fjys.edu.cn;招生咨詢電話號碼:0591-87912254;招生電子郵箱地址:jwc@fjys.edu.cn。
第六條 學校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為英語。
第二章 學歷與學制
第七條 學校辦學層次:專科。
第八條 學制:三年。
第九條 符合畢業條件的畢業生,由學校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頒發畢業證書的學校名稱為:福建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第三章 招生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 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為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主要職責:制定學校招生計劃、制定發布學校招生章程、協調處理學校招生錄取工作中的相關問題等。
第十一條 教務處為學校招生的常設機構,在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貫徹落實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組織實施招生工作具體事務。
第十二條 學校嚴格遵守高校招生“十嚴禁”“30 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規定,并通過學校招生網(www.fjys.edu.cn)發布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工作程序、咨詢電話、錄取結果以及重大投訴舉報查處情況等。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2024年學校招生專業及計劃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四條 學校在錄取期間若未完成招生計劃,根據各省教育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錄取實施辦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招生政策和紀律,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對考生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按教育部規定,實行學校負責、省級招生管理機構監督的工作機制。嚴格執行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試機構2024年普高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則,遵守招生錄取紀律,采取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
第十七條 根據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制定的2024年普高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則開展錄取工作。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須合格。
學校在福建省內,實行專業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依據高考總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錄取新生時,考生成績分數相同的,執行各省(區、市)同分排序規則。
第十八條 小學教育專業(3+2高職本科對口貫通分段培養項目)招收對象為符合高考報名條件的福建省生源。招生批次、招生代碼、招生計劃以福建省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為準。在福建省高職(專科)批次錄取,常規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實行專業平行志愿投檔的錄取模式。學生在高職(專科)階段由福建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負責學籍管理,轉段本科后由福建師范大學負責學籍管理。教育教學工作由兩校共同負責。
此專業學制為“3+2年”。學生在高職(專科)第五學期須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轉段考核,考核合格并完成高職階段學業且達到畢業標準的,可取得福建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頒發的三年制專科畢業證書并進入福建師范大學本科階段學習。本科階段達到畢業條件者可取得福建師范大學頒發的專科起點本科二年制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標準者可獲得福建師范大學頒發的教育學學士學位。轉段考核不合格的學生在完成高職階段學業且達到畢業標準的,可取得由福建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頒發的三年制專科畢業證書。
第十九條 除學前教育專業公費師范男生外,學校的其他專業新生錄取不設性別限制。
第二十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文件附件)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要求執行。
新生報到后,學校將對新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虛作假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將取消其錄取資格并將檔案退回其生源地。
第二十一條 福建省內的師范類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證體檢需根據《福建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標準及辦法》通知執行,報考師范類專業的考生應根據自己的身體條件,對照上述體檢要求填報志愿。因身體條件不適合今后從事教師職業要求的考生慎報師范類專業。
第二十二條 學生入學后要求轉專業的,按《福建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招生工作紀律檢查
第二十三條 招生期間,學校成立招生監督組,負責監督招生工作人員執行招生政策、規定和履行職責等情況,并對新生錄取、進檔考生調配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在2024年招生期間,學校設立招生錄取舉報、投訴電話:0591-83457935,嚴肅查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反招生紀律的人和事。
第七章 收費標準與退費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一、收費標準
(一)學費
各專業的學費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于我省公辦學校高職高專學費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閩價費〔2012〕356號)核定的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如下:一般專業收費標準為600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收費標準為7200元/生?學年。
(二)住宿費
宿舍樓 | 收費標準 | 政策依據 |
(一) | 倉山校區普通宿舍 | 5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于核定福建兒童發展職業學院倉山校區學生公寓及宿舍收費標準的復函》(閩價費〔2010〕371號) |
(二) | 倉山校區學生公寓 | 600元/生?學年 |
(三) | 金山校區普通宿舍 | 5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我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普通宿舍住宿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07〕75號) |
(四) | 白馬校區學生公寓 | 6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制定華僑大學等高校學生公寓(宿舍)住宿費收費標準的函》(閩發改價格函〔2023〕259號 |
(五) | 宿舍空調費(8人及8人以上) | 5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我省公辦學校學生宿舍安裝空調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2〕299號) |
二、退費辦法
根據《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5〕費435號)文件,退費辦法為:學生注冊繳費后,因故轉學、退學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其入學時繳交的代辦費一律按實結算,學費和住宿費按以下辦法清退:
(一)繳費后未入讀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90%予以清退。
(二)繳費后入讀未滿一個月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80%予以清退。
(三)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月至一個學期(含讀完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50%予以清退。
(四)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清退。
(五)被開除學籍的,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清退。
第八章 獎、貸、助學金制度
第二十六條 在校生可按學年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等表彰獎勵。對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綜合采取國家助學金、社會助學金、學費減免、校園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等經濟幫扶措施,做到“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沒有委托、授權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參與學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原有關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福建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