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規定,學校招生工作實行“學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管理體制,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二)學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同類別(批次/段次)控制線以上的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原則上學校的調檔比例為招生計劃的100%。對實施高校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試點省(市)(以下簡稱“新高考改革省份”)設定招生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考生在滿足選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填報相關專業(類)志愿。 (三)對實行“專業(類)+院校”平行志愿錄取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根據考生高考總分,實行專業(類)平行志愿投檔,直接投到考生所填報的具體專業(類)。進檔考生,只要單科成績和體檢符合條件,均予錄取。 (四)對實行“院校專業組”平行志愿錄取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以及其他實行“院校”平行志愿錄取模式的招生省(市、自治區),錄取規則如下: 1.進檔考生專業安排辦法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專業志愿順序安排專業。 2.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對服從專業調劑且體檢合格者,學校按照考生的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隨機調劑至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予以退檔處理。其中新高考改革省份的專業調劑錄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檔的院校專業組內進行。 3.同分考生的排序按照各省(市、自治區)平行志愿投檔同分排序規則。若無相應排序規則,實施新高考改革省份的按文化總分、語文數學總分、語文或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選考科目單科成績高低排序。其他省份的文科按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成績高低順次決定排序;理科按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成績高低順次決定排序。 4.進檔考生,只要專業服從且體檢合格者,均予錄取。 (五)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則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以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到生源不足的專業。 (六)同批次投檔結束后,如仍有部分專業計劃未能錄滿,則按當地招生主管部門相關政策執行。 (七)學校對于國家和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認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為錄取和安排專業的成績依據。 (八)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九)學校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十)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