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招生章程
為做好學院2025年招生工作,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及學院合法權益,確保學院全日制學生招生工作順利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西省有關規定要求,并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一、學院概況
學院全稱:山西藥科職業學院
學院標識碼:4114012776
辦學性質:公辦
辦學類型:高等職業學校
辦學層次: 高職(專科)
辦學形式:全日制
錄取通知書簽發人:張軒萍(職務:黨委書記)
學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民航南路16號
郵政編碼: 030031
聯系電話: 0351-7820666
網 址: http://www.sxbac.net.cn
電子郵箱:sxykxyzjc@163.com
二、組織機構
1.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決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2.學生工作部是學院組織實施招生錄取具體工作的常設機構,在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學院全日制學生招生工作。
3.學院紀檢監察機構負責對招生工作進行監督。
三、招生計劃分配原則與辦法
1.學院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廳核準備案的年度招生總計劃,分省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2.學院招生計劃分配堅持統籌兼顧、平穩有序、動態調整的原則,具體根據學院的辦學條件、人才培養目標、畢業生就業狀況以及生源情況等因素,統籌編制年度分省分專業計劃。
四、招生錄取
1.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錄取的原則。
2.執行生源所在省級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投檔原則。
3.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 1:1 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4.進檔考生專業確定遵循“志愿優先”原則,當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按投檔分由高到低調劑到同專業組內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計劃錄滿為止;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如遇同分情況,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排序規則執行。
5.山西省“三二分段”五年制高職教育學生轉段錄取嚴格按照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的相關轉段錄取規定執行。
6.各招生專業男女生錄取比例不限;無加試要求;專業教學培養僅提供英語教學。
7.學院執行國家規定的政策性加分政策,原則同意各省級招辦政策性加分和降分征集志愿政策,按各省級招辦實際投檔成績實施錄取工作。
8.錄取專業對身體健康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依據該指導意見結合學校招生專業說明如下:藥學、藥品質量與安全、食品檢驗檢測技術、化妝品質量與安全專業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請色弱、色盲考生慎重報考。
9.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須符合生源省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規定,并通過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報名資格審查。
五、收費標準
學費按照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2000年高等學校學生收費標準的通知》(晉教計財[2000]30號)文件規定執行。藥學、中藥學、藥品質量與安全(含中藥鑒定方向)、中藥制藥、藥品經營與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200元;中草藥栽培與加工技術、中藥材生產與加工、中醫養生保健、藥膳與食療、生物制藥技術、藥物制劑技術、獸藥制藥技術、制藥設備應用技術、醫療器械經營與服務、醫療器械維護與管理、茶藝與茶文化、食品檢驗檢測技術、食品營養與健康、化妝品技術、化妝品經營與管理、醫學美容技術、化妝品質量與安全、電子商務(藥品方向)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
住宿費按照《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公寓收費的通知》(晉價費字[2002]250號)文件規定執行。住宿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800元。
六、頒發證書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由山西藥科職業學院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全日制高職(專科)畢業證書(證書種類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
七、其它
1.新生應在規定時間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如無故逾期未報到,將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2.新生入學后,將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進行新生體檢及入學資格復查。凡發現以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入學資格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
3.學院建立完善的獎勵資助體系,以保障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院設有“國家獎助學金、校內獎助學金(含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和特困生補助)及國家助學貸款”等獎助渠道,同時開通“綠色通道”,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提供保障。
4.學院嚴格執行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及時通過學院招生網站向考生和社會公布招生有關信息。
5.本章程適用于學院普通高考、“三二分段”五年制高職教育學生轉段招生錄取工作。
學院原公布有關招生工作制度、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