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職業技術學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規以及教育部、寧夏回族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寧夏職業技術學院(國標代碼:13086),是隸屬于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一所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校(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辦學地址:寧夏銀川市西夏區大連西路393號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條 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畢業證書學校名稱為寧夏職業技術學院,畢業證書的學習起止時間按實際時間填寫,畢業證書內容按照國家規定填寫。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有關招生的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等。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學校監察專員辦公室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并真誠接受考生及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工作要求,根據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策規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學校發展和專業建設需求、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以及考生對學校各專業的認可度等綜合因素,科學合理制定分省分專業計劃,不設置預留計劃。
第九條 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教育部審批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原則,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不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做招生“第三方”。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的成績為依據,認可經教育部同意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和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錄取政策,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滿足考生志愿,投檔成績相同時,錄取順序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專業要求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學校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取額滿。對于按照以上原則無法滿足專業志愿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學校做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語種,公共外語課程只開設英語語種,以其它語種報考我校的考生應慎重。
第四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五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第十六條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各省級招委會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省級招辦另設的專門附加表中。
第十七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第五章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第十八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學校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第六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條 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開學日期后15日內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參軍入伍新生需到校注冊并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注冊的,應當履行請假審批手續。開學報到后15日內未辦理報到注冊且未履行請假審批手續的,按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二十一條 新生報到注冊時,需審查新生入學資格,對采取弄虛作假手段獲取入學資格的將不予注冊,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將按照教育部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以及寧夏職業技術學院相關規定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經復查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學生,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核準,機電一體化技術(陸軍定向培養軍士)、機電一體化技術(火箭軍定向培養軍士)、計算機應用技術(陸軍定向培養軍士)、無人機應用技術(陸軍定向培養軍士)、計算機網絡技術(陸軍定向培養軍士)專業學費7000元/學年,建筑室內設計、環境藝術設計、廣告藝術設計、產品藝術設計、廣播影視節目制作、數字媒體藝術設計專業學費6500元/學年,其它專業學費4600元/學年。
第八章 資助政策及程序
第二十四條 我校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生源地助學貸款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1.國家獎學金獎勵我校特別優秀的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符合條件的學生向院系提出申請,院系審核、學校評審后上報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
2.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我校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符合條件的學生向院系提出申請,院系審核、學校評審后上報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
3.國家助學金資助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全日制專科生,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符合條件的學生向院系提出申請,院系審核后報學校審定。
4.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是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學生按照相關政策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符合條件的學生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院系審核、學校復核后確定符合資格的學生名單。
5.基層就業學費補償貸款代償是對戶口為寧夏籍全日制專科生應屆畢業生,自愿到我區縣級以下(不含縣級)基層單位就業、且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補償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符合條件的學生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院系審核、學校復核后確定符合資格的學生名單。
6.學費減免是對生源為寧夏籍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及農、林專業學生,每生每年減免學費4200元,符合條件的學生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院系審核、學校復核后確定符合資格的學生名單。
7.燕寶獎學金是由寧夏寶豐集團燕寶慈善基金會獎勵我校低收入家庭的新生,每人每年2000元,連續獎勵三年,符合條件的學生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學校審核后報燕寶慈善基金會審批。
8.生源地助學貸款需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憑錄取通知書在戶籍所在地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入學后向學校提交貸款回執。
第九章 招生咨詢
第二十五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951-2135023
傳真:0951-2135023
電子郵箱:nxzyjsxy2135023@163.com
學校網址:http://www.nxtc.edu.cn/
學校招生信息網:https://zs.nxtc.edu.cn/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寧夏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將執行相應的招生政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適用于寧夏職業技術學院2024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