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職業大學 2025年職業本科、高職(專科)招生章程
北京科技職業大學
2025年職業本科、高職(專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章程制定
為保證學校職業本科、高職(專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主管部門
學校全稱:北京科技職業大學
學校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三條 學校層次、辦學類型、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
學校層次:本科、專科
辦學類型:普通公辦高等職業教育學校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北京科技職業大學
證書種類:學校培養的本科生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科技職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授予相應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證書。
學校培養的專科生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科技職業大學專科畢業證書。
第四條 校址、辦學地點
學校地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涼水河一街9號
第五條 招生依據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領導小組
學校設有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
第七條 實施機構
學校招生就業處是我校招生的實施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監督機構
學校紀檢監察辦公室作為招生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招生計劃
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準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辦學條件和發展規劃,編制并報送招生來源計劃。招生計劃及專業報考要求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學校不預留招生計劃。
第四章 錄取
第十條 招生錄取規則
1.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在北京市教委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為國家公平、公正地選拔人才。
2.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錄取時按考生的投檔分和專業志愿進行錄取。若考生投檔分數相同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錄取。
3.調檔比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相關文件確定。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4.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顧加分條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績處理。
5. 對于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相關文件執行。
6.身體健康狀況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7.各專業招生均無男女生比例限制,均無加試要求。
8.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專業錄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條件
各專業不限考生語種。我校外語教學只開設英語課程,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十二條 收費標準
職業本科各專業收費按上級部門批復的收費標準執行。
高職(專科)各專業收費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住宿費為每生每年900元。
第十三條 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
1.學校執行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
2.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符合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和學生困難補助。
3. 學校設有校內獎學金。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新生報到及入學資格復查要求
在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報名資格、身心狀況、錄取手續及程序、錄取資格等進行復查。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照《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院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聯系電話、網址等聯系方式
地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涼水河一街9號
郵政編碼:100176
咨詢電話:400-032-1958,010-87220979、87220709。(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及招生錄取期間除外)
監督電話:010-87220596
網址:www.bpi.edu.cn
第十六條 其他需要說明或解釋的內容
通過學校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錄取結果,并向考生
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部門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