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秋季統一考試)成績錄取的規則: 1.學校根據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區)的實際生源情況及省級招辦的相關規定確定投檔比例。其中:平行志愿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以考生分數優先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同分考生普通類專業均按各省市提供的投檔排序規則錄取。上海考生,在各科文化考試成績都相同的情況下,再參考綜合素質評價信息擇優錄取。 2.錄取過程中無志愿級差分。 3.政策性加分在錄取時計入總分,各項加分不累計,最多不超過20分。 4.內蒙古自治區進檔考生,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5.對達到我校最低錄取分數線并符合我校提檔要求,但未進入所填專業志愿,且愿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視綜合情況作調劑錄取。 6.生源不足時,省招辦可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剩余招生計劃數進行征集志愿投檔。若征集志愿生源仍出現不足,我校可將剩余招生計劃申請調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錄取。 二、高考改革有關省市的錄取規則和程序以省級招辦規定為準。 三、藝術類專業的錄取規則: 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藝術類專業考試,并達到專業統考及文化統考的最低合格要求。學校直接使用省級招辦(考試機構)組織的藝術類統考成績。藝術類專業錄取時,按本省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同分情況下,均按各省市提供的投檔排序規則錄取;無投檔排序規則按專業統考成績、外語成績、語文成績、數學成績的高低順次決定排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