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體育職業學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北京體育職業學院招生工作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教育部及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院全稱為北京體育職業學院,國標代碼為14215,上級主管部門是北京市體育局。
第三條 我院是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市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辦學層次為專科(高職)。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的全部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準予畢業,頒發北京體育職業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學歷。
第四條 我院本部地址為北京市豐臺區光彩北路4號,分校區地址為北京市大興區蘆城鄉政府路21號及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順沙路6號院。
第五條 我院招生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我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北京市體育局主管領導、招生就業辦公室、各系部、教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全面負責學院招生工作。
第七條 我院招生就業辦公室作為學院招生工作的實施機構,負責處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我院紀委、監察室作為學院招生的監察機構,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我院根據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按照學院發展規劃和專業建設,綜合考慮學院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及生源情況等因素,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上報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我院無預留計劃。
第四章 錄取
第十一條 招生錄取規則
1.我院調檔比例按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
2.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招生類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主管部門規定的方式進行錄取,無規定的按照招生計劃和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3.我院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加分政策,考生政策性加分計入投檔成績,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
4.對于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相關文件執行。
5.專業錄取無男女比例和往屆生限制,體檢要求原則上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二條 專業錄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條件
1.我院各專業不限考生語種,入學后公共外語課為英語。
2.我院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3.我院招生各專業均要求考生身體質量指數(BMI指數)小于等于28,即:體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小于等于28。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十三條 我院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6000元,住宿費以入學須知為準。
第十四條 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
1.我院根據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及學院相關規定,對于品學兼優的及家庭困難學生,學院設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2.新生經本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銀行審批,可以辦理校園地(生源地)助學貸款。
3.我院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4.我院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文件的意見》,每生每月享有60元生活物價補貼,全年按10個月發放。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新生報到及入學資格復查要求
1.考生被錄取后,按照錄取通知書及入學須知要求時間報到,逾期兩周未辦理報到手續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2.按照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文件審查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新生入學后須接受復檢,如發現不符合專業學習要求(嚴重肢體損傷、精神心理類疾病等),將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十六條 聯系電話:010-87280851;010-87280848。
網 址:www.bjtzhy.org
第十七條 本章程適用于北京體育職業學院2024年普通高等職業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八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北京體育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