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醫學高等專科學校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的招生工作,確保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學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烏蘭察布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烏蘭察布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學校國標代碼:14219
第三條 辦學層次:專科
第四條 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畢業要求者,頒發烏蘭察布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普通專科畢業證書。
第五條 校址:內蒙古烏蘭察布市集寧新區滿達東街11號
第六條 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校
第七條 學校概況:烏蘭察布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前身是1959年成立的烏蘭察布盟衛生學校,2009年經教育部批準升格為全日制專科學校,目前是內蒙古自治區唯一的一所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學校由校本部和附屬醫院兩部分組成,以全日制普通專科教育為主體,五年制高職教育和成人教育為輔助,兼顧職業培訓。學校是烏蘭察布市應急救護培訓基地,全國第二批急救教育試點院校和自治區首批急救教育試點院校,全區紅十字會示范學校,國家衛健委第二批基層西學中能力建設工程帶教基地,自治區健康照護項目職業技能競賽集訓基地,全區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基地,獲批中蒙藥資源基礎研發內蒙古工程研究中心,入選自治區大中小學勞動教育實踐基地、自治區教育科研與重大工程類科普基地。
第八條 開設專業:護理、助產、嬰幼兒托育服務與管理、老年保健與管理、臨床醫學、預防醫學、眼視光技術、醫學影像技術、醫學檢驗技術、藥學、中藥學、藥品經營與管理、衛生信息管理、中醫學、蒙醫學、針灸推拿、康復治療技術、醫學美容技術、口腔醫學技術19個專業。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烏蘭察布醫學高等專科學校設立由校領導以及招生就業處、紀檢處、學生處、教務處、各系部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學校招生規模、合理編制招生計劃,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條 烏蘭察布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就業處是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協調處理學校高職高專招生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烏蘭察布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工作由紀檢處實施全面監督。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烏蘭察布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開程序、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原則。
第十三條 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公布為準。各專業均不限男女比例。外語只開設英語,其他語種慎報。
第十四條 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的內蒙古自治區考生錄取時以投檔分(含政策性加分)為排序成績,采用“專業志愿清”的方式錄取,即對在我校投檔比例線上且已經投檔我校的考生,按專業志愿順序,以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在專業招生計劃內擇優錄取。當所有專業志愿都錄取完畢后,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根據投檔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調劑到其他未錄取滿額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投檔考生,學校將予以退檔處理。
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的內蒙古自治區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錄取以投檔分(含政策性加分)為排序成績,采用“分數優先”的方式錄取,即在同一個學校志愿中,按照“分數優先”的方式安排專業,專業之間不設專業志愿級差。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調劑到其他未錄取滿額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投檔考生,學校將予以退檔處理。
對于已投檔考生排序成績相同時,首先執行國家規定的相關優先錄取政策;其次對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語文(蒙古語文甲或朝鮮語文,下同)、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單科成績擇優錄取;對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單科成績擇優錄取。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各科類考生依次按專業課綜合、高職語文、高職數學單科成績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對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學校不予錄取。體檢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新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收費標準以內蒙古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按規定進行健康復查,對復查后不能進行正常日常學習的或被查出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八條 專業介紹等詳細內容請見學校官網2024年招生簡章。
第十九條 招生咨詢電話0474-8303030,0474-8303031
傳真:0474-8303031
通訊地址:內蒙古烏蘭察布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就業處;郵編:012000
學校網址:http:∥www.wlcbyz.org.cn
微信公眾號:wlcbyz1959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烏蘭察布醫學高等專科學校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