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學2025年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青海民族大學2025年普通全日制本科
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省級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為確保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青海民族大學(Qinghai Minzu University)
學校地址:共有5個校區,分別為東序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3號)、西昆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72號)、博雅校區(青海省西寧市曹二路52號)、文實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夏都大街78號)、南山校區(南山東路15號)。
上級主管部門:青海省教育廳
辦學性質:省屬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創建于1949年12月,是共和國成立的第一所民族院校,是青藏高原上成立的第一所高等學府。學校歷經青海省青年干部訓練班、青海人民公學、青海民族公學、青海民族學院等發展階段,于2009年更名為青海民族大學。學校現有1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2個博士一級學科、19個碩士一級學科、18個專業碩士學位點、61個本科專業,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本科、碩士、博士教育人才培養體系。
第三條 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修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青海民族大學普通本科學歷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青海民族大學普通本科學士學位。
第四條 青海民族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機構、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我校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錄取工作小組、招生辦公室三級機構組成。招生工作委員會是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統一領導我校招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決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條 招生錄取工作小組負責審核學校招生章程、招生簡章、招生工作方案、招生專業、招生計劃,開展招生宣傳工作,協調和處理學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執行機構,負責根據教育部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文件精神擬訂學校招生章程、招生簡章、招生計劃,組織單獨考試(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組織實施招生錄取工作,對錄取新生入學資格開展復查等工作。
第三章 錄取計劃
第八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和青海省有關文件精神,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學校分省分專業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科學合理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和選考科目。報請上級部門審批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學校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條 報考青海民族大學英語、阿拉伯語專業的考生,要求高考外語語種為英語;報考青海民族大學日語專業的考生,要求高考外語語種為英語或日語。學校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不限高考外語語種。學校公共外語均采用英語授課,請非英語語種考生謹慎報考。
第十一條 學校按照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和體育單招分類錄取考生。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三條 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投檔考生須符合我校各專業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學校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考生紙質和電子檔案信息作為錄取新生的依據。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省份或計劃類型,當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數不足時,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時,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統一安排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或計劃類型,若平行志愿投檔生源不足,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統一安排征集志愿。嚴格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具體工作安排。
第十四條 符合青海民族大學的投檔要求,進檔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排隊順序進行錄退。學校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不設專業級差”的原則安排專業,從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報專業志愿順序安排錄取專業。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學校予以退檔。
第十五條 學校認可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全國性政策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進檔考生按照投檔分由高到低錄取,在投檔成績相同時,優先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進行錄取;沒有同分排序的則按以下單科順序及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實行“3+3”選科模式省份的單科順序:語文、數學、外語、第一高分選考科目、第二高分選考科目、第三高分選考科目;實行“3+1+2”選科模式省份的單科順序:歷史類為語文、數學、外語、首選科目、第一高分再選科目、第二高分再選科目,物理類為數學、語文、外語、首選科目、第一高分再選科目、第二高分再選科目;實行文理分科省份的單科順序:文史類考生依次按語文、文綜、數學、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理綜、語文、外語。
第十六條 報考我校民族語言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民族語文(藏語文、蒙古語文)考試。預科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具體生源范圍按照青海省招生錄取工作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省內優師專項(地方公費師范生)計劃、省內專項計劃、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提前錄取,其余專業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相應批次錄取。
第十八條 學校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體育類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在專業成績、文化課成績雙過線的基礎上,按照進檔考生的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投檔成績計算和錄取規則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相關同分排序細則進行錄取,否則,依次比較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專業統考成績、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分數高者優先錄取。
第十九條 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在考生達到文化課和體育專項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的基礎上,根據考生的文化課成績(折合百分制后)和體育專項成績3:7的比例進行綜合評價[綜合分=(文化課考試成績/6)*30%+體育專項成績*70%],分項目依據考生填報的志愿順序按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土地資源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根據投檔成績擇優錄取有專業志愿考生,且學生報到注冊學籍后不允許申請轉專業。本專業采用中/英雙語授課,建議擁有一定英語基礎的考生報考。
第二十一條 普通專升本招生計劃按照青海省教育廳核定下達的計劃執行;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單列,退役大學生士兵免試文化課,按照專業課測試成績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秘書學(第二學士學位)專業計劃按照青海省教育廳核定下達的計劃執行,根據專業筆試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專項計劃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政策實施。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在校期間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學籍。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其它
第二十五條 學校藝術類、體育單招、中外合作辦學、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等招生事宜,依據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本校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校本科專業學費收費標準按照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教育廳《關于調整青海省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收費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23〕628號)執行。文史類:4500元/年;理科類:5000元/年;工科類:5200元/年;醫學類:5500元/年;藝術類專業:6500元/年;民族預科:3000元/年;土地資源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收費標準為37000元/年。
住宿費用按照《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海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公辦普通高等院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24〕469號)執行。根據不同住宿條件,一般為每學年700-1200元。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民族類、師范類專業獎學金”等多種獎(助)學金,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解憂,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落實教育部關于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確保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違規事件處理結果等信息按規定公開。
第二十九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任何以“青海民族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章程公布后若有與國家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學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3號
聯系單位:青海民族大學教務處
聯系電話:0971-8808501
傳 真:0971-8808501
郵 編:810007
E— mail: qhmdzsxj@126.com
學校網址:https://www.qhmu.edu.cn
招生信息網:https://zhaosheng.qhm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