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程職業學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錄取原則,選拔優秀人才。
第三條 學校名稱:云南工程職業學院。
第四條 學校代碼:4153013761。
第五條 學校辦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寧職教園區麒麟路15號。
第六條 學校辦學類型及層次: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具有獨立頒發國家承認學歷文憑資格的全日制普通民辦高等院校,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第七條 學校主管部門:云南省教育廳。
第八條 畢業條件:學生入校后學習期滿,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業條件者,頒發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大學專科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學歷,享受國家普通高校畢業生待遇,證書學校名稱為云南工程職業學院。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云南工程職業學院成立招生錄取工作委員會,是學校招生政策方針制定、重大事項決策機構。負責統籌和協調全校招生工作,對招生錄取工作全過程進行指導,協調解決在招生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對招生錄取工作中出現的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進行監督處理。
第十條 云南工程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為招生工作的具體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教育主管部門及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的招生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處理招生的具體日常事務。
第三章 招生專業、學費及計劃數
第十一條 云南工程職業學院2025年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專業、招生計劃數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二條 學費收費標準以學校向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教育廳備案標準執行,三年制大專學費除高速鐵路客運服務專業為18000元/年外,其他專業學費標準均為14000元/年。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校人才培養、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畢業生就業升學情況、區域協調發展及國家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等因素,綜合確定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四章 體檢
第十四條 考生均須參加由相關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身體健康狀況檢查,考生如因身體情況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未按時參加體檢的考生,學校可不予錄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門核定的招生計劃招生,遵循教育部關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精神,落實招生工作“陽光工程”,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進行錄取;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 ”原則錄取;錄取時間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安排的批次進行。同一投檔批次中,進檔考生專業安排時充分尊重考生專業志愿,不設專業“級差”。
第十六條 認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或減分政策。
第十七條 錄取期間,計劃調整按程序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執行。
第十八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訂并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十九條 當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如果考生愿意服從專業調劑,學校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
第二十條 體育類專業考生錄取原則。體育類平行志愿投檔,根據考生填報院校(專業)的綜合排序成績從高到低確定投檔位次順序。體育類綜合排序成績為考生專業成績。考生綜合排序成績相同時,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如專業成績相同,則按考生高考文化總成績超出該批次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分值從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該批次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分值相同,則按照顧加分分值排序(優先錄取照顧加分分值較低考生)。如果照顧加分分值相同,則按語文、數學、首選科目成績、再選科目總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依次、逐項比較,并按比較結果排列出先后順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則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第二十一條 藝術類專業考生錄取原則。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專業統考成績,在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和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均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當年藝術類專業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基礎上,依據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和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按比例合成的綜合成績實行平行志愿擇優錄取,其中,高考文化課成績所占比例為50%,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為50%。
在同一專業志愿中,按高考文化課成績和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按比例合成的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原則錄取;若合成的綜合成績相同,按藝術類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第二十二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檔處理:
1.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均無法滿足,并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
2.考生身體條件不符合所報專業的要求又無法調劑到其他專業的考生。
3.學校計劃已滿,考生仍未被錄取的。
4.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相關規定,因體檢情況可不予錄取的考生。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招生部門規定應當退檔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學生獎助政策
第二十三條 學校高度重視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為使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除國家劃撥的專項資助資金外,學校還設立了專項助學獎勵資金,形成了學校配合國家有關政策,以獎、助、貸、補、勤為一體的學生獎助體系。學校設立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一系列資助政策如下:
1.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表現特別優秀的學生,每人每年10000元。
2.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人每年6000元。
3.省政府獎學金: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每人每年6000元。
4.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人每年4000元。
5.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一等助學金為4200元每生每年,國家二等助學金為3200元每生每年。
6.銘鼎獎學金:對在校期間表現優異、品學兼優的學生進行表彰,以鼓勵和鞭策學生向就業競爭力強、專業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方向進步發展。一等獎學金:5000元/年,二等獎學金:3000元/年,三等獎學金:1000元/年。
7.銘鼎助學金:對在校期間表現積極上進,個人和家庭經濟特別困難或遭遇重大變故的學生進行資助幫扶、鼓勵關懷,以幫助他們走出困境,安心學習。一等助學金:2000元/年,二等助學金:1500元/年,三等助學金:1000元/年。
8.緊急救助金:學生本人、家庭突發重大疾病或重大變故災難可申請緊急救助金,視情況給學生本人一定經濟幫扶。
9.新生“綠色通道”: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開辟“綠色通道”,一律實行先辦理入學手續,入學后核實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采取不同辦法予以資助。
10.特困生勤工助學:學校設有勤工助學崗位,學生可通過勞動獲得適當報酬。
11.助學貸款:凡云南工程職業學院正式錄取的學生,家庭情況困難者,可憑錄取通知書和相關材料到生源地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助學貸款的金額每人每年不超過20000元。
12.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20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13.基層就業學費補償貸款代償:云南省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畢業三年內到云南25個邊境縣和3個藏區縣轄區內鄉鎮及以下基層單位就業的,服務期限滿3年的,可申請學費補償代償。本專科生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第七章 升學途徑
第二十四條 應屆畢業生可參加云南省招生考試院組織的普通專升本考試,考試成績達到本科學校招生錄取分數線,經云南省招生考試院投檔錄取,可升入云南省內有普通專升本招生計劃的本科學校就讀,經過兩年的本科學習,成績合格者可獲得本科學校頒發的全日制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 聯系方式
第二十五條 以下為云南工程職業學院官方公布的聯系方式,招生宣傳以官方宣傳渠道為準。
1.招生辦電話:0871-68870811 68870812
2.監督舉報電話:0871-68870924
3.網址:www.ynenc.cn
4.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寧職教園區麒麟路15號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云南工程職業學院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機構為云南工程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云南工程職業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若有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招生政策調整,云南工程職業學院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規定,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云南工程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