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科技大學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5年4月
江蘇科技大學是一所以工科為主、特色鮮明的普通高等學校,是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優秀學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高校,是江蘇省人民政府分別與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共建高校。學校源自1933年上海市私立大公職業學校,1953年組建成立新中國第一所造船中等專業學校——上海船舶工業學校。目前學校已經發展成為一所以“船舶、海洋、蠶桑”為特色優勢,理、工、農、經、管、文等多學科相互交融,本、碩、博完整培養體系的行業特色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2025年本科生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江蘇科技大學章程》,結合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江蘇科技大學
第三條 學校性質:省屬公辦高校
第四條 學校層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第五條 基本學制:四年
第六條 學校代碼:4132010289;學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七條 學校地址:江蘇省鎮江市長暉路666號(長山校區);江蘇省鎮江市夢溪路2號(夢溪校區);江蘇省張家港市長興中路8號(張家港校區)。具體專業學習地點根據學校總體布局確定。
第八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指導學校招生工作,協調解決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條 本科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和江蘇省相關文件精神,綜合考慮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各省生源和畢業生就業情況、學校辦學目標和資源條件等因素,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經審核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使用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按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普通高考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本科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 學校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體類分代碼(分類)錄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六條 學校在新高考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類專業招生實行專業(組)平行志愿,考生所填報的專業(組)須符合該專業(組)選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科類要求。相應科類要求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其政策性加、降分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執行,學校以投檔成績作為錄取依據。
第十八條 學校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進行專業錄取,不設專業級差,內蒙古自治區考生錄取規則同等執行。
第十九條 普通類招生若出現投檔成績同分情況,學校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出臺的同分排序規則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確定專業。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明確的同分排序規則,依次比較考生語數外三門總分、數學、外語成績。
第二十條 體育類專業考生須參加所在省專業統考,高考文化成績及省專業統考成績須達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數線。投檔要求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以投檔成績為錄取依據,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并安排專業。同分考生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出臺的同分排序規則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確定專業,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明確的同分排序規則,依次比較文化課總分、專業課總分、數學、外語成績。
第二十一條 調劑錄取安排在最后處理,優先安排可以滿足專業志愿的考生。對于進檔的考生,如未能按專業志愿進入所報考的專業且服從專業調劑,學校綜合衡量考生綜合素質檔案調劑錄取到未錄滿且符合培養要求的專業,直至計劃錄滿為止。如考生所報的專業已錄滿且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不予錄取。
第二十二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特殊專業體檢及要求),各專業對考生的身體健康要求不作特別限制。
第二十三條 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俄語專業限招收英語或俄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制應試語種。學校的公共外語課只開設英語課程。報考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和中外學分互認聯合培養項目的考生建議具備一定的英語能力,以適應英文教學環境。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經江蘇省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公辦高等學校學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14〕136號和《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費〔2002〕369號、蘇財綜〔2002〕162號)按學年收取費用(幣種:人民幣)。
1.普通本科專業實行學分制收費:新生入學第一學年按文科5200元、理科5500元、工科5800元、農林類2500元、體育類5300元預收,優勢學科在此基礎上上浮10%。每學年結束后,根據學年實際修讀的課程學分計算年度學費,于下學年開學初結清。
2.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實行學年制收費:
中澳(澳大利亞)合作辦學:26400元/生/年
中烏(烏克蘭)合作辦學:26400元/生/年
中外合作學費標準如有調整,按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出臺的最新文件為準。
3.學分互認聯合培養項目收費:國內學費按普通專業收取,國外學費按外方標準收取。
4.住宿費標準:學生公寓住宿費用預收1200元,實際住宿費用標準為夢溪校區1000-1200元/學年,長山校區1500元/學年,張家港校區1200-1500元/學年,開學后根據實際入住宿舍標準,多退少補。
第六章 學生畢業
第二十五條 在規定年限內,學生達到《江蘇科技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頒發江蘇科技大學本科畢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在規定年限內,學生達到《江蘇科技大學學士學位授予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授予江蘇科技大學頒發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中烏、中澳合作辦學項目、中外學分互認聯合培養項目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按照《江蘇科技大學中烏合作辦學教學管理規定》、《江蘇科技大學中澳合作辦學教學管理規定》、《江蘇科技大學中外學分互認聯合培養項目管理規定》的相應要求授予。
第七章 招生監督
第二十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和第三方多重監督機制。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招生監督工作,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強化對招生各環節、各時段的監督,并維護好考生和招考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監督電話:0511-84402287,監督郵箱:jw@just.edu.cn。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及身體復檢。經復查不合格者,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處理,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以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助學金為主渠道,以學校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學費減免、困難補助為輔助,以社會及個人資助為補充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全覆蓋資助體系,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詳見江蘇科技大學本科招生信息網(http://zs.just.edu.cn/)。
第三十條 咨詢和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江蘇省鎮江市長暉路666號
郵政編碼:212100
咨詢電話:0511-84401065
招生傳真:0511-84455266
電子信箱:zsb@just.edu.cn
招生官網:http://zs.just.edu.cn/
微信公眾號:江蘇科技大學招生辦公室
招生小程序:江蘇科技大學本科招生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三十二條 學校以往有關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任何以江蘇科技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江蘇科技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