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衛生健康職業技術學院 2024年高職(專科)招生章程
寧夏衛生健康職業技術學院
2024年高職(專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院普高職(專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學院和考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以及教育部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全稱為寧夏衛生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國標代碼:14804),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院,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共同主辦。培養高職(專科)層次醫藥衛生類人才。
第三條 辦學地址: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星光大道與學院路交匯處。
第四條 學院招生工作嚴格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學院黨委、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條 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畢業證書學院名稱為寧夏衛生健康職業技術學院。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院設立普通專科招生工作委員會,統籌領導學院普通高職(專科)招生工作。
第七條 學院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我院普通高職(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 學院根據國家政策要求,結合學院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學科發展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及來源計劃落實等因素,確定當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考生公布。考生也可通過寧夏衛生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微信公眾號查詢。
第九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院負責、省級招辦監督”原則,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不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做招生“第三方”。
第十條 學院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類、文史類分類錄取;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考生須符合我院選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以全國普通高等學院統一招生考試的成績為依據,認可經教育部同意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對于施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的省份,在統考成績達到同批次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原則上按1:1的比例確定調檔比例;對于施行梯度志愿投檔錄取的省份,優先錄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錄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沒有完成全部招生計劃時,錄取下一級志愿考生。
第十二條 專業錄取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滿足考生專業志愿,不設專業級差;在分數相同的情況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政策規定的成績排序規則進行單科分數比較,成績高者錄取。
第十三條 對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專業志愿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取額滿;對于按照以上原則無法滿足專業志愿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學院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體檢要求:學院在執行《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普通高等學院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前提下,從醫學人才培養和就業的特殊要求考慮,我院除嬰幼兒托育服務與管理與老年保健與管理2個專業外,其它所有專業均不錄取色盲、色弱或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蘭、紫等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考生。
特別提示:患有下列疾病的考生不宜就讀醫學類各專業。1.任何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800度;2.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400度;3.斜視、嗅覺遲鈍、口吃。
第十五條 我院各專業外語教學均為英語教學,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六條 所有專業錄取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四章 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學院嚴格按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文件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
學費:4600元/年/生(含護理、助產、藥學、中醫康復治療技術、康復治療技術、醫學檢驗技術、嬰幼兒托育服務與管理、老年保健與管理8個專業)
住宿費:1300元/年。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條 新生入校后,學院按照教育部及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關文件規定對新生進行資格復查和體檢復查。經復查不符合招生規定或有舞弊行為的學生,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 學院通過學生申請各類助學金、勤工助學崗位等方式,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學院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的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院高職(專科)招生工作,由寧夏衛生健康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咨詢電話:0952-5816666
監督電話:0952-581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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