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城市學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青島城市學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為保證我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青島城市學院2024年普通本科、專科層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錄取原則,選拔優秀人才,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青島城市學院 學校代碼:13378
第四條 學校地址:青島市城陽區鐵騎山路79號
第五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六條 辦學類型:民辦普通高等本科學校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條 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我校本、專科招生錄取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學校成立由紀檢監察部門參與的招生工作監督小組。
第四章 招生專業及計劃
第十條 招生計劃:學校遵循國家的有關招生政策,科學、合理地編制本年度招生來源計劃,并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 招生對象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身體健康的考生。
第十二條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須合格。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和衛生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我校按照生源省規定的比例調閱考生檔案。
第十四條 我校招生錄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安排進行。
第十五條 錄取原則
(1)按教育部要求,招生錄取實行學校負責,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體制,根據考生電子檔案綜合信息,結合高中綜合素質評價進行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2)普通類專業:對于進檔考生,學校的總體原則是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網上錄取系統按照“專業清”的原則自動確定錄取專業。對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規定了位次確定原則,從其規定;若生源地未規定位次確定原則,文史類依據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確定位次,理工類依次按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排序確定位次,成績高者位次在前。
(3)藝術類專業:按照綜合分投檔的省份,綜合分數相同的,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按照專業成績投檔的省份,專業成績相同的,文化課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4)當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隨機調劑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按照專業組投檔的省份,只在組內調劑),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5)各專業(類)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
(6)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份的有關規定執行。
(7)如遇上級招生主管部門錄取政策調整,按最新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我校各專業(類)不限男女比例。公共基礎外語教學以英語為主。
第十七條 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規定的形式公布,并向錄取新生發放《錄取通知書》。錄取結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 收費、退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十八條 學費標準按照《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關于規范完善高校學費收費政策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3〕559號)文件執行。退費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通過獎、貸、助、補、免等多種資助方式幫助學生完成學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助學貸款、“綠色通道”、獎助學金、學費減免、勤工助學等資助項目。資助條件和標準由學校根據學生家庭經濟情況,按照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等5部門印發的《山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魯財科教〔2022〕17號)以及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資格復查與證書頒發
第二十條 新生入校后,我校統一進行新生復查工作。凡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國家有關招生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修滿相應學分,考試合格,由學校相應頒發青島城市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專科學歷證書。對符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頒發青島城市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畢業生享受國家普通高校畢業生同等待遇。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條 我校招生章程經山東省教育廳審核,并在教育部備案,備案詳細內容可參照教育部陽光高考網站http://gaokao.chsi.com.cn.和山東省教育廳網站http://edu.shandong.gov.cn/,也可登錄我校網站查詢 http://www.qdc.edu.cn 或http://zsjy.qdc.edu.cn
第二十三條 聯系方式
地 址: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鐵騎山路79號 郵編:266106
咨詢電話:0532—86666668 86666267 86666717
傳 真:0532—86666267
網 址: https://www.qdc.edu.cn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二十四條 我校沒有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青島城市學院負責解釋。